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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戶常見問題

當保單有效且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要保人可隨時申請。借款額度可上網至保戶e園地查詢或來電洽客戶服務中心查詢(電話:0800-015-000)

申請管道:

  1. 透過保戶e園地,登入系統後您即可透過網路直接完成保單借款申請作業,無須填寫紙本文件,方便快速。
  2. 由要保人/被保險人填寫「保險單借款申請書」簽名後,檢附相關文件送台新人壽處理。

送件方式有:

  1. 交由專屬壽險顧問送件服務
  2. 郵寄至台新人壽客戶服務中心(台北市松山區10570南京東路五段161號10樓)
  3. 親臨台新人壽客戶服務中心申請 洽詢專線 0800-015-000

當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內,要保人可隨時提出申請地址變更,申請方式:    

  1. 透過保戶e園地登入後,直接在線上可以直接完成地址變更,無須填寫紙本文件。                                            
  2. 填寫「變更申請書」並經要保人簽名或蓋章(簽名/蓋章樣式必須和原留樣式一致)(若變更被保險人地址須被保險人同時簽名同意。),填寫完成「變更申請書」後交由專屬壽險顧問辦理或寄客戶服務中心。如果您需要變更申請書,歡迎利用官網列印空白申請書功能自行列印。如果您需要進一步服務,請直接聯絡壽險顧問或聯絡客服中心

要保人可以利用以下的方式加入保戶e園地:

方式一: 要保人可親洽總公司或通訊處填寫『新快速服務暨電子通知單約定書』約定新快速服務功能,密碼函將依要保人在本公司設定的e-mail或手機號碼寄送給要保人。要保人在啟用密碼後,將可於『保戶e園地』進行保單內容的查詢及變更等功能。

方式二: 至台新人壽官網-保戶e園地首頁,點選[立即申請]新加入『保戶e園地』,要保人將即時於要保人在本公司設定的e-mail信箱或手機號碼接收到密碼函。要保人在啟用密碼後,將可於『保戶e園地』進行保單內容的查詢及變更等功能。(被保險人申請會員僅有查詢功能)

在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欲申請減額繳清時,可於保險費應繳費日前一個月內填寫契約內容變更∕訂正申請書。惟因此項變更涉及保障權益之異動,建議您可洽詢壽險顧問協助辦理。
保險事故發生前,要保人得以填寫「契約內容變更∕訂正申請書」通知公司變更受益人。惟「失能保險金」、「特定傷病終身保險附約」、「完全失能扶助保險金」、「癌症終身健康保險附約」、「年金」、「老年住院醫療保險金」、「住院醫療保險金」及「傷害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公司不受理其指定或變更。
請務必單獨以「瀏覽器」開啟本專區連結,若是以「LINE、Message、Mail…等」內開連結方式登入及操作,可能會產生沒有反應的狀況。
若未自動以「新視窗」線上自動開啟電子保單時,請留意瀏覽器上方應有【快顯封鎖提示】,開啟允許後,即可正常線上開啟及下載電子保單。

建議初次以本專區下載電子保單前,請先解除『封鎖快顯視窗設定 > 『一律允許/永遠允許快顯視窗:https://epolicy.taishinlife.com.tw/ 』,以便順利開啟。
 
使用手機或平板裝置簽收/下載電子保單,請以Chrome, Safari, Edge等瀏覽器進行操作,提醒您!請勿使用「Google」App進行操作,可能無法正確進行簽收/下載流程。
電子保單檔案全程以加密方式傳輸,並委由中華電信公司進行「第三方公正機構驗證」服務,其電子保單內同時具有「台新人壽」及「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雙重數位簽章,確保電子保單內容不被竄改。
請在收到簽收通知後的15天以內完成登入簽收,本公司會在第7天、第14天寄發未簽收提醒通知,為確保您的保單權益,請務必在15天內完成簽收。
可以,簽收過的有效電子保單,皆可登入『電子保單簽收專區』重複下載。
  • 新購買保單若選擇電子保單,將直接以電子保單發送保險單,不會再收到紙本。
  • 若為契約變更申請件時,仍會收到『契約變更完成通知書(含E-letter)』,而若有須補發之「批註書」或「補發保單」時,則以電子保單方式寄送。建議同時申請電子通知單,即時掌握保單權益、減少收到過多紙本信函造成的不便。

本公司會在新契約保單生效後或保單變更完成後 3 天寄送簽收及下載通知,若超過 3 天仍未收到通知,建議您可檢查電子信箱垃圾信件夾,確認是否有信件來自【台新人壽電子保單 <tsliEpolicy@taishinlife.com.tw >】,並且將此寄件人新增至「安全的寄件者清單」,以確保能正常的收到電子保單及相關通知。

若您選擇自行繳納保費時,您可選擇下列方式繳納:  

  1. 自動櫃員機(ATM):請選擇「繳費」選項,輸入銀行代號812(台新銀行),轉入帳號「8190+保單號碼10碼」,共14碼,並依指示操作完成繳款程序。跨行轉帳須自行支付手續費。
  2. 郵局劃撥/超商:持本公司繳費通知單於當期保費繳款期限內至郵局/超商繳納續期保險費。
  3. 電匯:
    收款人戶名「台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收款行庫:台新銀行建北分行 
    匯款帳號: 8190+保單號碼10碼,共14碼。跨行轉帳須自行支付手續費。 

     

一、銀行/郵局轉帳扣款:

  1. 凡約定以金融機構指定帳戶辦理自動轉帳,繳交本公司所指定的險種,得享應繳保險費1%減免優惠。
  2. 申請方式:您可填寫「金融機構轉帳代繳保險費授權書」表格送交本公司辦理,請點選「金融機構轉帳代繳保險費授權書」(填寫範例),並在填寫完成後一式二份,以掛號方式郵寄回本公司客戶服務部。
  3. 您也可以點選「電子化轉帳授權服務」於線上直接完成轉帳授權作業申請,無須再填寫紙本授權書。

二、信用卡自動扣款

  1. 授權人凡持有任一國內發卡機構所發行之AE、VISA、MASTER 、JCB卡者,皆可辦理授權轉帳交付本公司所指定的各險種之保險費。
  2. 申請方式:填寫「金融機構轉帳代繳保險費授權書」,交由總公司後辦理信用卡自動扣款。
    您也可以點選「金融機構轉帳代繳保險費授權書」(填寫範例),並在填寫完成後一式一份,以掛號方式郵寄回本公司客戶服務部。
  3. 變更卡號:由須重新填寫「金融機構轉帳代繳保險費授權書」重新辦理,新扣款卡號生效前仍由舊卡號扣款。
完成保費繳納/扣款作業後約 5-7 工作天會收到送金單或收據,請保留繳費憑證,若未收公司所寄發之送金單或收據,請來電洽客戶服務中心查詢 (電話:0800-015-000)。
保單應繳費日為當月8日至21日者,扣款日期為當月21日。保單應繳費日為當月22日至次月7日,扣款日期為次月7日,遇假日會順延至次一工作日
當期應繳保險費到期日前14 天,本公司會依所約定的繳費方式將繳費通知書以郵寄或 e-mail 方式通知客戶。
若為當天下午3點半以前繳費會於兩個工作日入帳,若於當天下午3點半以後繳費則會於三個工作日入帳
您可備妥診斷證明與收據(正本/副本)在事故2年內向公司提出理賠申請
契(附)約生效於113/06/30(含)之前,可以複本收據申請理賠而無須提供任何重複投保之證明文件。自113/07/01(含)起生效之契(附)約,理賠申請須提供正本收據。但因依所得稅法之規定,受有保險給付之醫藥及生育費用不得再作為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而予以申報。

急診6 小時放寬規定(指醫療險生效日為103/04/30(含)前之保單)
依醫療法的規定,診所嚴格上來說並不能進行急診的治療,更不能收治病人住院,故本項放寬的作法,限制是在”醫院急診室”急診連續逾六小時:

  1. 附加實支實付型(HR、HS、HN):
    在所附加計劃之限額內,給付急診六小時當天因接受急診治療所發生之醫療費用,但因屬急診留觀,事實上並未住院,故HN 不給付”住院”前後二週的門診費用保險金。
  2. 附加定額(HF)或日額型(HI):
    依所附加之計劃別,給付一日的病房費用保險金,但因屬急診留觀並未辦理”住院”手續,故HF 並不給付”住院”前後二週的門診費用保險金。
  3. 醫療型終身壽險(HWL):
    於「醫療保險金給付起始日」後,給付一日的病房費用保險金,但因屬急診留觀並未辦理”住院”手續,故不給付”住院”前後二週的門診費用保險金。

急診24 小時放寬規定(指醫療險生效日為103/05/01(含)後之保單)
針對103/5/1 以後才生效之保單,在急診治療連續超過24 小時,會予以放寬處理,視為住院一天,給付相關保險金。

  1. 附加實支實付型(HS、HN):
    在所附加計劃之限額內,給付急診24 小時當天因接受急診治療所發生之醫療費用,但因屬急診留觀,事實上並未住院,故HN 不給付”住院”前後二週的門診費用保險金。
  2. 附加定額(HF)或日額型(HI):
    依所附加之計劃別,給付一日的病房費用保險金,但因屬急診留觀並未辦理”住院”手續,故HF 並不給付”住院”前後二週的門診費用保險金。
  3. 壽險暨健康險(DUWL、HWL):
    於「醫療保險金給付起始日」後,給付一日的病房費用保險金,但因屬急診留觀並未辦理”住院”手續,故不給付”住院”前後二週的門診費用保險金。
有鑑於治療方式日新月異,許多過去需住院治療的病症不再需要住院,可能在門診或急診治療即可。針對這個部份,理賠服務部採取了相關的因應方式,除了在條款中明訂之疾病、意外住院治療外,也站在客戶的立場考量,在公司可承受的風險合理範圍內放寬許多給付項目,讓台新人壽可以照顧到更多的客戶。2017/12/31(含)以前生效之HS、HN、HF,因為本公司自2018/1/1 起已將門診手術納入前述住院醫療險的保單條款中,故保戶於2018/1/1(含)以後接受門診手術者,可以提出理賠申請,公司會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門診手術之相關保險金。

失蹤並非死亡,而是生死不明,所以無法在失蹤時立即以死亡來處理,依照民法的規定,必須經過一定的失蹤期間之後聲請法院作成死亡宣告判決才是法律上承認的死亡,在作成死亡宣告判決之前,在法律上仍認定失蹤人存活,所以契約仍須繳費。

在下表時間屆滿後,由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聲請作成死亡宣告判決,法院作成判決時,會在判決中宣告失蹤人的死亡時間為失蹤人失蹤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的午夜十二時。

失蹤時的年齡/事故原因 必須經過的失蹤期間
未滿80歲 七年
滿80歲 三年
遭遇特別災難 一年
搭乘民用航空器失蹤 六個月
  1. 適用範圍與限制:
    附約延續後不再接受保單之變更或移轉。

    主契約被保險人
    發生之保險事故
    主契約被保險人
    本人可延續之附約
    附加於主契約之
    其他附約被保險人
    完全失能 健康險附約 (不包含傷害險附約) 健康險附約
    醫療保險金累計給付總額達上限
    特定傷病/重大疾病保險金給付 壽險附約及健康險附約 (不包含傷害險附約) 健康險附約
    醫療保險金累計給付總額達保額
  2. 附約延續之申請及取消:
    當主契約被保險人提出「完全失能」、「特定傷病/重大疾病保險金」之申請或「醫療保險金累計給付總額達上限/保額」而主約效力終止時,經審視後確實符合「可延續附約之規定」時,本公司將主動延續相關之附約,並不退還延續附約之未到期保費;若不願附約延續時,煩請提出附約終止之申請。

  3. 附約延續期間:
    視主契約及附約之型態分述如下:

    壽險主契約型態 附約型態 附約延續之最高期間
    終身型商品 終身型商品 終身
    定期型商品 附約最高續保年齡
    定期型商品 定期型商品 以主契約保險期間之終期與 附約最高續保年齡較早到達者
  4. 附約延續後之繳法及繳費方式:

      附約型態 附約延續之最高期間
    繳法 年繳/半年繳/季繳/月繳 可維持原繳法
    繳費方式 銀行轉帳/自行繳納/信用卡 可維持原繳費方式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者,喪失其受益權。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但被保險人只是完全失能而未死亡時,則保險公司仍須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給被保險人。

案例:要保人/被保險人:甲投保終身壽險600萬元,並指定第一順位身故受益人為乙(2/5)、丙(2/5)、丁(1/5)。其後受益人乙殺害被保險人甲,致甲身故,則身故保險金應該如何分配?

說明:因乙為第一順位身故受益人,且故意致被保險人甲於死,自應剝奪其受益權而無法受領保險金。但乙原應得部分的保險金,則由同一順位之其他身故受益人(即丙與丁),按原約定比例來受領;無同一順位身故受益人時,再由次順位身故受益人受領。


 
實例 受益人 保險金給付
狀況一 第一順位→甲 100%;
第二順位→未指定。
由乙之法定繼承人請領全部保險金。
狀況二 第一順位→甲100%;
第二順位→丙100%。
由丙請領全部保險金600萬。
狀況三 第一順位→甲100%;
第二順位→丙、丁 (未指定受益比例)。
由丙及丁以均分方式請領全部保險金,丙請領300萬、丁請領300萬。
狀況四 第一順位→甲100%;
第二順位→丙 40%、丁60%。
a.由丙請領40%保險金(240萬)。
b.由丁請領60%保險金(360萬)。
狀況五 第一順位→甲、丙、丁 (未指定受益比例);
第二順位→未指定。
由丙及丁以均分方式請領全部保險金,丙請領300萬、丁請領300萬。
狀況六 第一順位→甲60%、丙 40%;
第二順位→未指定。
a.由丙請領40%保險金(240萬)。
b.由乙之法定繼承人請領甲的60%保險金(360萬)。
狀況七 第一順位→甲60%、丙 40%;
第二順位→丁100%。
a.由丙請領40%保險金(240萬)。
b.由丁請領甲的60%保險金(360萬)。
狀況八 第一順位→甲60%、丙 40%;
第二順位→丁、戊 (未指定受益比例)。
a.由丙請領40%保險金(240萬)。
b.由丁及戊以均分方式請領甲的60%保險金(360萬),丁請領180萬、戊請領180萬。
狀況九 第一順位→甲60%、丙 40%;
第二順位→丁40%、戊 60%。
a.由丙請領40%保險金(240萬)。
b.由丁及戊依指定比例請領甲的60%保險金(360萬),丁請領144萬、戊請領216萬。
依民法規定,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其次依序如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
依內政部公告,自105年09月1日起,民眾至戶政事務所辦理死亡登記時,可同時申請將身故者死亡登記資料通報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下稱壽險公會),透過壽險公會系統,各保險公司可進行清查比對身故者是否為公司之保戶,並進一步確認其投保狀況,並主動通知身故受益人辦理相關的理賠給付,以避免身故受益人因不清楚身故親人生前投保情形,而錯失申請保險理賠。
配合107年6月15日「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實施,於107年6月15日前生效之保險契約相關用詞對照如下表,惟保障內容仍依原保單條款約定辦理,保險金申請權益不受影響。
 
107年6月15日前之保單條款用詞 保險法修正案實施後條款用詞
殘廢 失能
死殘 死亡及失能
全殘 完全失能
腦中風後殘障 腦中風後障礙
殘障 機能障礙
殘缺 缺損
殘扶 失能扶助
殘疾 疾病失能
傷殘 傷害失能
失能 喪失工作能力
申請特定傷病/重大疾病理賠時,必須檢附相關檢驗或病理切片報告,如為手術必須提供手術記錄表,以確定病人符合特定傷病的構成要件,不像一般醫療險只要診斷書。
慢性腎衰竭(尿毒症)必須是兩個腎臟都慢性衰竭,只有一個腎臟慢性衰竭因另一個健康的腎臟尚能擔負起全部的功能,並不符合約定。
重大器官移植手術必須是因被保險人自己本身的傷病,致被動地接受他人捐贈才有適用,本身並無傷病而行善事捐贈重大器官給他人者,並不在特定傷病/重大疾病的承保範圍內。
特定傷病/重大疾病理賠時,有些疾病是訂有構成要件的,必須加以注意,並不是病名相同即可。
例如:心肌梗塞必須同時具備:
  1. 典型之胸痛症狀
  2. 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顯示有心肌梗塞者
  3. 心肌脢之異常增高等三個條件,不是診斷的病名相同即可。

重大疾病條款所約定的急性心肌梗塞分為重度及輕度,其診斷應具備之條件說明如下:

  1. 重度: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除了發病90天(含)後,經心臟影像檢查證實左心室功能射出分率低於50%(含)者之外,且同時具備下列至少二個條件:
    (一)典型之胸痛症狀。
    (二)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顯示有心肌梗塞者。
    (三)心肌酶CK-MB有異常增高,或肌鈣蛋白T>1.0ng/ml,或肌鈣蛋白I>0.5ng/ml。

  2. 輕度:指因冠狀動脈阻塞而導致部分心肌壞死,其診斷必須同時具備下列至少二個條件:
    (一)典型之胸痛症狀。
    (二)最近心電圖的異常變化,顯示有心肌梗塞者。
    (三)心肌酶CK-MB有異常增高,或肌鈣蛋白T>1.0ng/ml,或肌鈣蛋白I>0.5ng/ml。

可以至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網站https://www.nhi.gov.tw/下載檔案。若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如有變更或停止適用者,內容亦將隨之變更或停止適用。

*備註:因應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自108年09月01日起章節調整,原第三部第三章第四節第二項調整為第三部第三章第四節第三項,本公司亦同時更新。

對於2017/12/31(含)以前生效之HS、HN、HF,因為本公司自2018/1/1起已將門診手術納入前述住院醫療險的保單條款中,故保戶於2018/1/1(含)以後接受門診手術者,可以提出理賠申請,本公司會依保單條款約定給付門診手術之相關保險金。
 

雖本公司並未將門診手術納入HWL/HWLA、HR、HI之保單條款中,但保戶仍可以提出理賠申請,惟門診手術係屬理賠放寬給付項目,故相關給付規定如下:

  1. HWL/HWLA:於「醫療保險金給付起始日」後,因疾病或傷害而接受門診手術治療時,按「保險金額」的千分之十五乘以「手術給付比率表」中該項手術的給付比率所得的金額給付。

  2. HR:在所附加計劃之限額內,給付門診手術當天因接受手術所發生之醫療費用。

  3. HI:依所附加之計劃別,給付一日的病房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可使用理賠聯盟鏈服務,完成本公司理賠申請,並同時自行指定將資料轉送給三商美邦人壽、凱基人壽、元大人壽、友邦人壽、台灣人壽、全球人壽、合庫人壽、法國巴黎人壽、保誠人壽、南山人壽、國泰人壽、第一金人壽、富邦人壽、新光人壽、臺銀人壽、遠雄人壽、中華郵政、宏泰人壽、國泰世紀產險、富邦產險、和泰產險。(*後續若有更新異動請以當下申請畫面為準)
公司確認申請資料後,會發送簡訊或email進行轉送/轉收通知。
診斷書、收據等相關理賠申請文件,首次申請需檢附「線上理賠服務同意書(理賠聯盟鏈專用)」。
是的。線上申請完成後,請於10日內將申請同意書及理賠文件繳回【台新人壽理賠服務部-台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五段161號10樓】歸檔,若未於10日內繳回,爾後將無法使用本服務。
若本次理賠金額逾新台幣30萬元,本公司會於收到紙本申請文件正本送達後,再行理賠審核。
給付方式僅限匯款至被保險人本人帳戶。
若上傳之文件不齊全,或申請之項目不符理賠聯盟鏈可申請的保險範圍,則無法協助轉送。
客服中心電話服務的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 08:30~ 晚間 09:00 
客服中心櫃檯服務的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 09:00~ 下午 05:30
若在國外無法撥打080免付費電話,請撥打國碼+886-27678866請總機轉接客服中心
客服中心電話服務的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 08:30~ 晚間 09:00 
客服中心的地址為:台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5段161號2樓,您可以搭乘捷運松山線在南京三民站下車由1號出口上來後往右走1分鐘即可到達
保戶若要來總公司服務櫃檯辦理變更,須請本人親自臨櫃辦理。請攜帶本人雙證件(身份證/健保卡/駕照皆可)以利確認保戶身份。
台新人壽所提供的「海外急難救助服務」,是針對保戶在國外因人生地不熟所可能面臨的種種緊急狀況所設計的,也是我們在專業壽險服務外的一份心意。保戶只要在海外撥打「台新人壽海外急難救助服務電話」,我們所委託的特約機構將盡全力提供相關服務,讓您暢行天下,平安無牽掛!
只要您是本公司有效壽險、健康險及投資型商品主契約之被保險人,於台灣、澎湖、金門或馬祖地區以外,連續旅行不超過180天的期間內,發生嚴重病況或其他緊急情況時,得通知台新人壽特約服務機構(國際SOS)(TEL::+886-2-66-199-222),提供特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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