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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診6 小時放寬規定(指醫療險生效日為103/04/30(含)前之保單)
依醫療法的規定,診所嚴格上來說並不能進行急診的治療,更不能收治病人住院,故本項放寬的作法,限制是在”醫院急診室”急診連續逾六小時:
- 附加實支實付型(HR、HS、HN):
在所附加計劃之限額內,給付急診六小時當天因接受急診治療所發生之醫療費用,但因屬急診留觀,事實上並未住院,故HN 不給付”住院”前後二週的門診費用保險金。 - 附加定額(HF)或日額型(HI):
依所附加之計劃別,給付一日的病房費用保險金,但因屬急診留觀並未辦理”住院”手續,故HF 並不給付”住院”前後二週的門診費用保險金。 - 醫療型終身壽險(HWL):
於「醫療保險金給付起始日」後,給付一日的病房費用保險金,但因屬急診留觀並未辦理”住院”手續,故不給付”住院”前後二週的門診費用保險金。
急診24 小時放寬規定(指醫療險生效日為103/05/01(含)後之保單)
針對103/5/1 以後才生效之保單,在急診治療連續超過24 小時,會予以放寬處理,視為住院一天,給付相關保險金。
- 附加實支實付型(HS、HN):
在所附加計劃之限額內,給付急診24 小時當天因接受急診治療所發生之醫療費用,但因屬急診留觀,事實上並未住院,故HN 不給付”住院”前後二週的門診費用保險金。 - 附加定額(HF)或日額型(HI):
依所附加之計劃別,給付一日的病房費用保險金,但因屬急診留觀並未辦理”住院”手續,故HF 並不給付”住院”前後二週的門診費用保險金。 - 壽險暨健康險(DUWL、HWL):
於「醫療保險金給付起始日」後,給付一日的病房費用保險金,但因屬急診留觀並未辦理”住院”手續,故不給付”住院”前後二週的門診費用保險金。
失蹤並非死亡,而是生死不明,所以無法在失蹤時立即以死亡來處理,依照民法的規定,必須經過一定的失蹤期間之後聲請法院作成死亡宣告判決才是法律上承認的死亡,在作成死亡宣告判決之前,在法律上仍認定失蹤人存活,所以契約仍須繳費。
在下表時間屆滿後,由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聲請作成死亡宣告判決,法院作成判決時,會在判決中宣告失蹤人的死亡時間為失蹤人失蹤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的午夜十二時。
失蹤時的年齡/事故原因 | 必須經過的失蹤期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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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80歲 | 七年 |
滿80歲 | 三年 |
遭遇特別災難 | 一年 |
搭乘民用航空器失蹤 | 六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