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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急難救助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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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急難救助服務

台新人壽所提供的「海外急難救助服務」,是針對保戶在國外因人生地不熟所可能面臨的種種緊急狀況所設計的,也是我們在專業壽險服務外的一份心意。保戶只要在海外撥打「台新人壽海外急難救助服務電話」,我們所委託的特約機構將盡全力提供相關服務,讓您暢行天下,平安無牽掛!

海外急難救助批註條款下載

服務對象

只要您是本公司有效壽險、健康險及投資型商品主契約之被保險人,於台灣、澎湖、金門或馬祖地區以外,連續旅行不超過180天的期間內,發生嚴重病況或其他緊急情況時,得通知台新人壽特約服務機構(國際SOS),提供特約服務。

※提醒您~出國時如使用自動查驗通關系統通關,請務必於通關後加蓋出境章於護照或留存登機證,以便日後如有海外急難救助服務需求時確認出境期間之用。

入出國自動查驗通關系統e-Gate

使用方法

本公司有效壽險、健康險及投資型商品主契約之被保險人,一旦在海外遭遇急需外來救助狀況時,可立即向台新人壽海外急難救助特約機構24小時全年無休服務中心(電話:+886-2-66-199-222)請求支援。本公司特約機構電話服務中心有精通國語與英語工作人員,在接到您的求助電話及相關資訊,特約機構將依約定服務項目提供您所需的必要協助。

援助項目 被保險人負擔 特約機構負擔或代轉 說明

旅遊保健電話諮詢

   

推薦醫療服務機構

 

被保險人負擔相關診療費用及其他相關費用。

安排就醫住院

 

被保險人負擔所有相關就醫、住院、及診療費用。

醫療轉送或轉送回國前之住院期間病況觀察

   

看護人員安排與推薦

 

被保險人負擔看護人員相關費用。

醫療傳譯服務

 

限電話醫療傳譯。

第二醫療意見及海外探視安排

 

被保險人負擔醫療小組出勤及交通等相關費用。

代轉住院醫療費用

 

代轉相關費用如醫療費用、匯費、手續費等第三者費用等由被保險人負擔。

緊急醫療轉送

1.特約機構負擔道路救護車輛或航空班機及轉送最近醫院所生之必要醫療費用(院到院)。
2. 但相關住院、手術、藥物、膳食及其它相關費用應由被保險人負擔。

緊急轉送返國治療

 

特約機構負擔交通及必要之醫護人員費用(院到院)。

出院後療養

 

住宿每日最高補助金額為美金300元,最多補助5日,採實報實銷。不含食物、飲料、通訊及其它費用。

當地禮葬或火化
遺體或骨灰運送

 

限標準棺木/骨灰罈、禮葬或火化費用。不含墓地、宗教儀式、鮮花等。
遺體運送限返台灣、澎湖、金門、馬祖。

親屬探視及住宿補助

 

1.來回經濟艙機票一張。
2. 住宿每日最高補助金額為美金300元,最多補助5日,採實報實銷。不含食物、飲料、通訊及其它費用。

協助十六歲以下子女返國

 

協助安排搭乘定期班機(單程經濟艙機票)返回台灣、澎湖、金門、馬祖。

後事處理補助

 

被保險人親友前往處理後事來回經濟艙機票一張及住宿費用,每日最高補助金額為美金300元,最多補助5日,採實報實銷。不含食物、飲料、通訊及其它費用。

法律服務之推薦

   

安排預約律師

 

相關律師服務費用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

代轉保釋金

 

代轉相關費如保釋金、匯費、手續費等第三者費用由被保險人負擔。

疫苗接種及簽證旅遊資訊

   

通譯服務之推薦

 

被保險人負擔雇用通譯之費用。

代尋並轉送行李  

被保險人負擔取回及轉送之費用。

遺失護照之協助

 

被保險人負擔補發及遞送之費用。

緊急旅遊協助

 

特約機構可代訂機票或旅館,費用為被保險人負擔。

緊急電話傳譯服務

   

大使/領事館資訊

   

文件補發及遞送

 

被保險人負擔補發及遞送之費用。

安排簽證延期

 

被保險人負擔簽證期之相關費用。


註:

  1. 針對特約機構所推薦之服務,除應以善良管理人之義務篩選外,不為任何服務品質之保證,被保險人得自行決定所需之服務機構。
  2. 單一事故每位被保險人合併緊急醫療轉送、緊急轉送返國治療、當地禮葬或火化、遺體或骨灰運送四項上限金額為美金100萬美元整。
  3. 每一被保險人就單一醫療事故申請緊急醫療轉送或轉送回國服務一年一次為限。
  4. 針對同一事故「後事處理補助」之機票及旅館住宿服務項目,與「親屬探視及住宿補助」之機票及旅館住宿服務項目,僅能擇一補助。

一、被保險人因遭遇急需外來救助狀況時,通知特約機構並請告知下列事項:

  1. 被保險人之姓名、身份證字號、出生年月日、護照號碼及出具最近一次之出境章之頁面影本。
  2. 被保險人發生緊急事故之地點及特約機構可以連絡到被保險人、被保險人之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或家屬之電話號碼。
  3. 簡要描述所需救助之狀況。

二、被保險人為使特約機構能迅速安排醫療轉送及就醫出院後返國,應提供:

  1. 被保險人接受治療之醫院或醫療機構之名稱、地址和電話號碼。
  2. 被保險人主治醫生之姓名、地址及電話號碼,如有必要時,尚須提供被保險人家庭醫生之姓名、地址及電話號碼。

三、條款中所載之「嚴重病況」係指特約機構依被保險人所在地點、醫療急迫性及當地醫療設施等情事綜合判斷,認定應採取緊急醫療處理以避免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或對其健康造成立即或長期重大傷害之情況。

四、條款所載之「恐怖行動」意指出於任何人或團體,無論以其單獨個人、組織或政府名義,因政治、宗教、意識形態、種族目的或理由,意圖對任何政府及/或大眾、特定族群造成影響,所採取包括但不限於強迫或暴力及/或威脅之行動。

五、凡特約機構需負擔之費用,經特約機構事前同意後被保險人可先行支付,並可保留收據再向特約機構要求補償。

六、本公司與特約機構之契約關係如有修改或終止時,本公司保有修改或終止本批註條款之權利。本公司有效壽險保單變更為減額繳清保險或展期保險時,本批註條款即行終止。

七、被保險人於海外因意外傷害或突發疾病遭遇緊急情況致有生命危險或住院治療時,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之代表人應盡速以適當之方法通知特約機構相關事故狀況及處理訊息。

八、若被保險人在未通知特約機構以前已先行入院,則被保險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其家屬須於發生急難狀況之日起三日內通知特約機構。被保險人或其代表人未於三日內通知時,特約機構仍負援助責任,但任何因延遲通知所致之費用增加,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

九、特約機構所屬之醫生或其指定之醫務代表有探視被保險人健康狀況之權利。被保險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探視者,特約機構得暫停提供服務。

十、若因罷工、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國入侵、武裝衝突、內戰、內亂、叛亂、恐怖行動、政變、暴動、群眾騷動、政治或行政干預、輻射能或其它颶風、水災、地震、海嘯等不可抗力事由,或因被保險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其代理人疏於通知特約機構等不可歸責於特約機構之事由,致特約機構之救助行動延誤或無法進行者,本公司不負任何緊急援助責任。

十一、若被保險人所遭遇急需外來救助的狀況係由下列原因所造成,特約機構不負緊急援助責任,但若因當時情況緊急而提供救助服務時,所有援助費用均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

  1. 被保險人於享有本服務前六個月內,曾因傷或病情已接受診斷或治療但未達住院之狀況;或被保險人於享有本服務前十二個月內曾因傷或病情住院治療者。
  2. 未經特約機構事先書面同意或安排之緊急援助。
  3. 被保險人於台灣、澎湖、金門及馬祖所在地內所發生的一切事故。
  4. 被保險人違背醫藥專業人員之建議,或為出國就醫,或為前一事故、疾病或符合本條第1項情形之休養而至台澎金馬所在地境外,因此所生之一切費用。
  5. 被保險人違背醫藥專業人員之建議,或為出國就醫,或為前一事故、疾病或符合第十二條第1項情形之休養而至台澎金馬所在地境外,因此所生之一切費用。
  6. 經特約機構及其所屬之醫療小組認定其病情可於當地獲得充分醫療照顧或其病情並非急迫,可俟回國再行就醫者,而仍要求醫療轉送或轉送回國之服務者。
  7. 經特約機構認定可於無醫療伴護之情況下自行返國,仍要求醫療轉送及轉送回國之服務者。
  8. 因生產、流產或懷孕所需之一切處置及相關費用,但在懷孕前廿四週內因異常懷孕或嚴重之懷孕併發症有危及孕婦及胎兒生命之虞者,不在此限。
  9. 被保險人進入山洞、地下洞穴或河床壺洞、從事需嚮導或繩索之登山或攀岩、飛行傘、高空彈跳、熱汽球、滑翔翼、穿戴附有氧氣連結管之頭盔進行深海潛水、武術、長途越野車、賽跑以外之競速賽活動或參與職業或廠商贊助之運動活動,致生意外或傷害者,其因此所生之一切費用。
  10. 情緒、精神或心理疾病方面所生之一切費用。
  11. 自殘、自殺、藥癮或藥物濫用、飲酒過量或性病所致之一切費用。
  12. 被保險人從事任何航空活動所生之一切費用,但搭乘定期航線班機或固定航線包機者,不在此限。
  13. 從事或意圖從事犯罪行為所致之一切費用。
  14. 不符當地醫療法規之人員所為或所指揮之醫療行為所生之一切費用。
  15. 被保險人因執行武裝部隊或警察之勤務,或參與戰爭(不論宣戰與否)、入侵、外國敵人之活動、敵對行為、內戰、叛亂、暴動、革命或造反、軍事政變、恐怖行動等。
  16. 因核子反應或輻射之直接傷害或涉及核生化武器、裝置之使用、釋放或威脅(包括但不限於直接或間接因「恐怖行動」或戰爭所致者)所生之一切費用。
  17. 參與鬥毆,但被保險人之自衛行為不在此限。
  18. 因愛滋病或其相關病症所致之一切費用。
  19. 在船舶、鑽油平台等海上設施上所發生一切行為所致費用。
  20. 事故發生時已逾85歲者,因該事故所生之一切費用。

被保險人於海外所遭遇之緊急情況如屬上述各除外事項之情形,經特約機構提供援助服務後,發現被保險人或其代理人隱瞞此等事實時,被保險人應立即依特約機構提出之費用單據給付特約機構已支付之相關援助服務費用。

十二、急難事故之發生係因可歸責於第三人之事由所致者,特約機構得於其已支付之急難救助費用範圍內,代位被保險人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被保險人因急難事故之發生對其他保險或補助計劃享有補償請求權者,特約機構於其所支付急難救助費用範圍內亦享有代位請求權。

前項第三人為被保險人之家屬或受僱人時,特約機構無代位請求權;但損失係由其故意所致者,不在此限。

十三、特約機構及其所安排之醫師、醫院、診所及其他任何專業人員並非本公司之受僱人、代理人或使用人,本公司對其作為或不作為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十四、特約機構保有決定被保險人醫療環境、病況之嚴重性是否達安排緊急醫療轉送之權利,以及於評估被保險人相關情況後決定/安排轉送之時間;特約機構具提供被保險人必要之轉送交通工具、地點及形式絕對之決定權。倘被保險人未事前通知特約機構而自行安排醫療轉送者,則特約機構僅負擔自被保險人通知特約機構後由特約機構執行醫療轉送所生的費用。被保險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探視者,特約機構所屬之駐診醫師或其醫務代表得停止提供醫療相關援助服務。

十五、被保險人親屬可經特約機構事前同意後自行購買機票或訂房,並至遲於返國後一個月內,持機票票根、購票證明或收據、被保險人住院證明向特約機構申請補助。被保險人自行支付費用後申請補助,是以收據或發票當日的日期為準,依下列網站(www.oanda.com/convert/classic)所公佈之匯率為標準轉換成新台幣後支付。(如購票當日無此匯率資料,則以次一日的匯率為準,並以此類推)。

針對同一事故「後事處理補助」之機票及旅館住宿服務項目,與「親屬探視及住宿補助」之機票及旅館住宿服務項目,僅能擇一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