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法令

相關鏈結

依99/2/1頒布之保險法第107條服務專區(適用於99/2/3~109/6/11生效之壽險商品)

  • 保險法第107條條文修正前後對照表
  • 壽險公會對保險法107條新聞稿(99.02.03)
  • 保險法第107條修正相關問答集Q&A
  • 依保險法第107條規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之計算原則及釋例

保險法第116條【對被保險人之通知義務】


因應保險法第116條修正之一年期以下不保證續保保險商品條款修正說明基於維護保戶權益,配合111年11月30日總統公布修訂保險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二項條文,增訂第三項,明定保險公司對於保單屆期尚未繳付保險費之催告,應一併通知被保險人,並依最後留存於保險公司之聯絡資料,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發出通知。
 
本公司一年期以下不保證續保保險商品適用本次保險法修正規定。
 

依113.06.28金管保壽字第11304207572號函「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修正,一年期傷害保險商品條款修正差異對照表:

  • 台新人壽保平安傷害保險
  • 台新人壽傷害保險附約

 
金融消費者可透過以下連結標題,進入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網站,瞭解金融消費紛爭處理方式及其他申訴管道。13.gif
核准文號:COM103100701
本專區係對於出國前已投保本公司一年期傷害險主契約之海外度假打工青年所提供之續保說明,目前暫無提供海外度假打工青年初次投保可適用之商品
 
因應金管保壽字第10302147681號函文,「度假打工青年辦理投保及續保之相關事宜」:
本公司「台新人壽保平安傷害保險」商品為自動續保商品,依保單條款第五條【契約有效期間及續保】內文本契約的保險期間為一年。若保險期間屆滿日的二週前,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均未以書面作不續保的通知,且要保人於保險期間屆滿後之三十日內交付保險費者,則本契約視為續保。詳細說明請詳商品簡介條款內文費率表
arrow_forward保費試算

其他相關網站:

  • 外交部度假打工專區網頁
  • 領事事務局度假打工(青年交流)
  • 金管會保險局青年度假打工專區
 
若您有其他問題或想了解其他商品,請於出國前電洽客戶服務專線0800-015-000將由專人為您服務。
  1. 自112年6月1日起,新契約投保適用新版職業分類表(112.6.1版)。
  2. 自112年6月1日起,有效契約職業類別異動處理原則:
    1. 工作內容未異動,但職業類別調降:客戶應主動申請,本公司受理後以申請日為基準日,退還因職業類別調降得以降費部分之未到期保費,續年度保險費依調降後職業類別保險費收取。
    2. 工作內容未異動,但職業類別調升:本公司將繼續依照投保當時職業類別之保險費收取;而且理賠事故發生時,不會依照傷害險保單示範條款主張比例理賠。
  3. 112年6月1日以前職業分類表
  4. 112年6月1日以後職業分類表
  5. 前後異動差異對照表

新成年人消費-抉擇/負責篇



欲了解更多相關資訊請至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