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單字小學堂 |
保險利益: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會使得要保人有精神及經濟上的得失,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即具有「保險利益」關係。
在保險法中也有明定,要保人對於以下身分的人是有「保險利益」的:
- 本人或其家屬。
- 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 債務人。
- 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如董事、高階經理人)。
被保險人:是以其生命身體為保險標的,並且以其生存、死亡、發生疾病或遭受傷害為保險理賠要件的人,也就是保險契約所保障的對象。
要保人:與是指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公司訂定契約並支付保險費的人,。也是保險契約的當事人,有權利指定或更改受益人、變更保險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受益人:當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時,給付保險金的對象。受益人並不限於自然人(個人),法人(機關、行號或團體等)也可以被指定為受益人。但指定受益人的唯一限制,是受益人在得以請求保險金額時必須生存。
附約:不可單獨出單,只能附加於主契約出單的保險商品。
除特別約定外,一般而言附約的保險效力,隨主契約的保險效力停止而停止。
是保險公司依據保戶之「投保金額、年齡、職業、收入及健康情況」等等因素,評估保戶的身體狀況、以及投保適合度等進行後續的核保程序,最後決定是否承保。
核保結果會由保險公司通知,以下為4種核保結果:
(1) 無法承保:經評估後認為保戶目前的健康狀況/職業風險「已超出可承擔範圍」,目前暫時無法予以承保。
(2) 除外承保:經評估後認為保戶健康狀況「有部分已超出可承擔範圍」,因此將特定病症列入「除外不保事項」,但仍會依原定費率承保。
(3) 加費承保:經評估後認為保戶健康狀況「未來可能有疾病出現的風險,或是職業風險較高」,但仍在可承擔範圍內,因此需「加費」承保。
(4) 正常承保:經評估後認為保戶「健康狀況良好」,將依原定費率承保。
被繼承人死亡後,可以請求遺產的利害關係人,根據民法第1138條規定,法定繼承人(配偶為當然繼承,不列入排序)」對於遺產分配順序及比例依序如下表:
順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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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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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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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順位 | 直系血親卑親屬 |
依人數與配偶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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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順位 | 父母 |
配偶1/2
剩餘1/2按人數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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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順位 | 兄弟姊妹 |
配偶1/2
剩餘1/2按人數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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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順位 | 祖父母 |
配偶2/3
剩餘1/3按人數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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