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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從業人員透過保險公司設計的系統或表單。依照客戶的需求及情況,進行保險商品的規劃,計算投保所需支付保費,並展示保障內容。
要保人向保險公司申請投保時所填寫的資料文件。 主要內容包括: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 職業、地址、電話、身分證字號;受益人姓名;要保事項;要保人、被保險人告知及聲明事項等。

保險利益: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會使得要保人有精神及經濟上的得失,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之間即具有「保險利益」關係。

在保險法中也有明定,要保人對於以下身分的人是有「保險利益」的:

  1. 本人或其家屬。
  2. 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
  3. 債務人。
  4. 為本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如董事、高階經理人)。
保險人:保險公司。

被保險人:是以其生命身體為保險標的,並且以其生存、死亡、發生疾病或遭受傷害為保險理賠要件的人,也就是保險契約所保障的對象。

要保人:與是指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公司訂定契約並支付保險費的人,。也是保險契約的當事人,有權利指定或更改受益人、變更保險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受益人:當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時,給付保險金的對象。受益人並不限於自然人(個人),法人(機關、行號或團體等)也可以被指定為受益人。但指定受益人的唯一限制,是受益人在得以請求保險金額時必須生存。
主契約:保險公司可以單獨出單的保險商品。
附約:不可單獨出單,只能附加於主契約出單的保險商品
除特別約定外,一般而言附約的保險效力,隨主契約的保險效力停止而停止。
在投保時,被保險人的年齡。以申請投保日當天以足歲來計算,但若超過六個月則會加算一歲,以後每經過一個保單年度加算一歲。
當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公司依照保險契約約定所給付的金額。
保險公司依投保的保險金額、保險費率及繳費方式等因素,計算出要保人每期要繳給保險公司的金額。
規定保險契約所包含承保事故範圍、除外不保事項、理賠給付及契約雙方權利義務等內容的條文。
是記錄對被保險人的詢問事項,例如:目前的健康狀況、現在是否有身孕等,要保人在填寫保險契約文件時,必須針對告知事項誠實回答,不能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的情況,否則保險公司可能會以無法合理估計危險而主張解除契約。
保險公司可以不理賠(不支付)的保險事故項目。在某些情況下,保險公司不必承擔的風險責任。例如:被保險人自殺。

是保險公司依據保戶之「投保金額、年齡、職業、收入及健康情況」等等因素,評估保戶的身體狀況、以及投保適合度等進行後續的核保程序,最後決定是否承保。


核保結果會由保險公司通知,以下為4種核保結果:
 (1) 無法承保:經評估後認為保戶目前的健康狀況/職業風險「已超出可承擔範圍」,目前暫時無法予以承保。
 (2) 除外承保:經評估後認為保戶健康狀況「有部分已超出可承擔範圍」,因此將特定病症列入「除外不保事項」,但仍會依原定費率承保。
 (3) 加費承保:經評估後認為保戶健康狀況「未來可能有疾病出現的風險,或是職業風險較高」,但仍在可承擔範圍內,因此需「加費」承保。
 (4) 正常承保:經評估後認為保戶「健康狀況良好」,將依原定費率承保。

訂立保險契約時,要保人及被保險人對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告知,如有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導致投保申請時保險公司錯估風險,保險公司將可能有解除契約的權利,即使在保險事故發生後也一樣。
指契約約定在某種特定情況下,可以免除將來繳交續期保險費的義務,且契約仍然繼續有效。如被保險人在契約有效期間發生特定失能程度時,即可免繳續期保險費。

被繼承人死亡後,可以請求遺產的利害關係人,根據民法第1138條規定,法定繼承人(配偶為當然繼承,不列入排序)」對於遺產分配順序及比例依序如下表:

順位
繼承人
繼承比例
第一順位 直系血親卑親屬
依人數與配偶均分
第二順位 父母
配偶1/2
剩餘1/2按人數均分
第三順位 兄弟姊妹
配偶1/2
剩餘1/2按人數均分
第四順位 祖父母
配偶2/3
剩餘1/3按人數均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