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契約審閱期:指保險契約成立前,保險公司應提供保戶預先審閱商品條款內容的時間,該期間至少為3足日(日曆天)。
保戶從簽收保單隔日起算10天內,如果不滿意保單內容,可向保險公司行使契約撤銷權,保險公司必須無條件、無息退還保戶所繳的保費。契約撤銷生效後所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亦無保險責任。
為避免被保險人帶病投保,購買保單後立即申請理賠的道德風險,因此醫療類保單通常會特別約定,被保險人自契約生效經過一定期間後才罹患的疾病,保險公司才會理賠。這一段特定時間就是「等待期間」。若在等待期間內發生之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不負保險金給付的責任。
等待期間常見於醫療類保單:
醫療險等待期最高約30天癌症險、重大疾病險及重大傷病險等待期最高約90天。- 醫療險等待期最高約30天
- 癌症險、重大疾病險及重大傷病險等待期最高約90天。
- 失能險等待期最高約6個月。
多用於失能險商品,被保險人經醫生診斷符合長照狀態且持續一段期間,這一期間稱為「免責期間」。
「免責期間」過後,仍持續維持長期照顧狀態,保險公司才會給付保險金。
長照狀態常見的「免責期間」為90天,實際情形依保單條款為主。
當保險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險費後,就是保險公司應負保險責任的開始。
但需留意,不同的險種在契約上都有明定保險的責任始期,像是有「等待期」的保單,就不是馬上生效。
保單年度:自保單生效日起所經過的年度。保單周年日是指隔年同一日期,而保單年度末為保單周年日前一日。
例如一張保單於112年9月1日生效,要到113年9月1日後,才會進入第二保單年度,而113年的9月1日便是保單周年日,第二年的8月31日為第一保單年度末。
是要保人與保險公司約定,為保險公司提供保障的期間,又稱為保險契約有效期間。
保險公司對於未按時繳交續期保費之要保人所提供的寬限期間,年繳或半年繳者,保險公司會寄發「催告」通知;月繳或季繳則不會另發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隔日起30天為寬限期間,在此期間內仍享有保障,但如果超過「寬限期間」仍未繳交保費,保單效力將會進入停效狀態。
保險費應繳未繳,經保險公司催告超過寬限期間仍未繳交時,而保單價值準備金不夠墊繳保險費時,或未償還的保單借款本息超過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保單就會進入「停效」狀態。停效就代表該保單雙方(要保人與保險人)暫停履行義務及享有相對的權利,因此停效期間內發生任何意外,保險公司都不會理賠。
要保人可以自「停效」日起2年內,依據保單條款之約定申請辦理「復效」並繳清應繳保費,讓已「停效」的契約恢復效力。若超過兩年未申請復效,則保單就永久失效。
若保單「停效」後2年內未申請「復效」並繳清應繳保費,保單就會永久「失效」。
繳費超過1年並已有保單價值金之保單,若要保人想要終止契約,保險公司必須在收到申請後1個月內給付「解約金」。
保險公司收到變更契約申請文件後,需在10日內回覆,否則視為同意保險契約之變更。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遇有保險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有約定通知期限以外,應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保險公司。
當發生保險公司應該給付保險金的情況時,必須在事故發生後2年內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金給付,否則就會失去申請保險金的權利。
保險公司應於收齊文件後15日內給付保險金,若逾期給付,且可歸責於保險公司時,那保險公司須於第16日起至給付保險金之經過期間,依年利10%給付遲延利息。因此,對於保險公司通知應備齊之文件,應儘速補齊,以符合保險法規定「交齊證明文件」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