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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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第116條【對被保險人之通知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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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保險法第116條修正之一年期以下不保證續保保險商品條款修正說明基於維護保戶權益,配合111年11月30日總統公布修訂保險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二項條文,增訂第三項,明定保險公司對於保單屆期尚未繳付保險費之催告,應一併通知被保險人,並依最後留存於保險公司之聯絡資料,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一發出通知。
本公司一年期以下不保證續保保險商品適用本次保險法修正規定。
度假打工青年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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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分類表異動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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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112年6月1日起,新契約投保適用新版職業分類表(112.6.1版)。
- 自112年6月1日起,有效契約職業類別異動處理原則:
- 工作內容未異動,但職業類別調降:客戶應主動申請,本公司受理後以申請日為基準日,退還因職業類別調降得以降費部分之未到期保費,續年度保險費依調降後職業類別保險費收取。
- 工作內容未異動,但職業類別調升:本公司將繼續依照投保當時職業類別之保險費收取;而且理賠事故發生時,不會依照傷害險保單示範條款主張比例理賠。
- 112年6月1日以前職業分類表
- 112年6月1日以後職業分類表
- 前後異動差異對照表
消費者保護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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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代打詐策略行動綱領1.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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