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流程
救濟方式
行使介入權
保單扣押流程
債務人救濟方式
介入權法規
依保險法 第123-2條
保險事故發生前,要保人為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之解約金債權經扣押、要保人受破產宣告或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開始清算或更生程序時,下列各款之人,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向執行機關或執行命令所指定之人支付以保險契約終止後預計可獲保險人償付之解約金額度者,得以書面通知保險人變更為新要保人:
一、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者。
二、要保人具名指定之受益人。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配偶、父母或子女。
前項通知保險人變更為新要保人,應於該項所定事由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並於書面通知送達保險人之日起生變更要保人之效力。
- 台新人壽介入權資格審核申請表
應備文件
1.台新人壽介入權資格審核申請表。
2.檢附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詳參「台新人壽介入權資格審核申請表」第2頁之身分資格欄位)。
3.契約變更申請書(含進行要保人變更應備齊文件)。
4.提供介入權人繳付解約金額度之收據及公文證明。
※經濟狀況不佳而有申請法律扶助需要者,可向司法院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洽詢。電話請撥7碼專線412-8518(手機加02)。